一房两卖如何判决处理(“一房二卖”,房子最终会归谁?)
时间:2024-11-12 09:26:14 100人浏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会议纪要》,一房数卖案件纠纷中,如果数份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的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因此,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如果两个涉及共同标的物的合同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以下确定权利保护顺位:(1)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优于未办理房地产登记的;(2)均未办理登记,先占有的优于后占有的;(3)均未占有的,先交付全部价款的优于未交付全部价款的。如果其中一个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如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则该合同的买受人不具有对标的物的请求权,当然无法对抗另一合法有效的合同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请求权。同时,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在司法实践中,后买受人即使办理合同登记在先,也不能对抗已经支付房款、并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先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均未办理变更房屋登记的情况下,对于交付房屋和登记备案之后产生的效力优先问题,交付使用房屋意味着出卖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能带来积极的合同效果。而合同的登记备案相对来说,只是对合同成立效力的确认和强化,没有产生实际履行意义,因此,应当确认将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一方合同得到优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