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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三无产品(买到“三无”产品如何维权?)

时间:2024-09-09 10:47:42  100人浏览 

案件简介

消费者王先生称:某电商平台的商家宣传所出售的鞋为某知名品牌,购买收到货后发现鞋子上没有任何品牌标识、合格证书,也未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地址,王先生认为鞋子是假货且为“三无”产品,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案例分析

(一)产品为“三无”产品

“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即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应有要素的产品。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了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产品和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鞋类产品不属于裸装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因此该类商品缺少标识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属于“三无”产品。

(二)消费者可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鞋子不属于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的商品,在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保证商品完好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商家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

(三)商家涉嫌欺诈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商家不得以假充真。本案中,商家用“三无”鞋子冒充某品牌鞋出售给消费者,即以假充真,根据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即商家退还购买商品所支付的款项之后,还应承担所付款项三倍的赔偿。

(四)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商家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前文已分析本案例中所涉及的商品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标识的要求,违反了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此,商家应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二是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商家存在以假充真情况,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消委提示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选择正规门店或有官方授权的网络店铺,查询相应资质;购买产品前,仔细阅读产品介绍,详细了解产品说明,看是否具有合格产品标识。若网上购物,在快递公司人员面前当场开箱验货后签收,如发现产品有破损,及时拍照取证并可拒收快递;在收到产品后发现与商家描述不符,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后,及时以截屏等方式固定产品介绍页面,在与商家交涉时保存聊天记录。

生产者应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真实标识,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原材料进货渠道明确,有发票,以便于追责。

经营者要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保证进货渠道有合法来源,对现有的“三无”产品进行下架处理,不再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